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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托育机构水电暖气收费执行居民价格政策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拖育机构水电气暖方面优惠价格政策,市发改委联合部门在全省率先印发《关于落实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细化政策申报流程受到省通报表扬。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1年928日,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14号),规定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执行居民价格。市发改委及时转发贯彻省通知精神,并沟通调研,高度重视专营企业、托育机构反映的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2022年329日,我市养老托育工作指挥部召开支持托育机构发展政策座谈会会上剖析问题、研究对策,明确了部门责任。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市城乡水务局等,指导督促企业细化政策申报流程,明确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申请表格、办结时限等,形成《关于落实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初稿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于4月21日印发。文件印发后,及时传达至县市区、相关企业,并在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推动了政策宣传及落实。

    二、政策内容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就济宁市城区来说,电价按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电价为0.555元/千瓦时;用暖价格按市城区居民供暖价格20元/平方米执行;用水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水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即2.95/立方米在居民第一阶梯基础上,立方米提高0.15;用气价格为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即2.78/方现行一档、二档阶梯气价的平均值。其他县市托育机构用水、用气、用暖价格按当地居民类价格执行。

    三、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

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等材料。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托育机构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详细申请流程、需提交材料、咨询联系方式见《关于落实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已在市发改委门户网站公示。

四、部门责任

市发改委和市卫健委负责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释;市住建、能源、城乡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水、电、气、暖相关企业贯彻落实托育机构价格政策。市住建局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托育机构申请相关价格政策,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配合托育机构和专营企业办理享受居民价格有关事项的,一经查实,由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社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用扣分,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拒不执行本价格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专营企业负责根据托育机构申请和诉求主动对接,做好服务。

下步工作中,市发改委将继续做好政策宣传,继续密切关注托育机构、相关专营企业在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诉求,主动靠上解决推动政策落实,助力托育行业发展。